第一章︰如何回应教会外的人?以赛亚书1:17
Part 2 重新定义「婚姻」影响儿童权益
以赛亚书1:17 学习行善!寻求公平,解救受欺压的,给孤儿伸冤,为寡妇辨屈。
有些人指控基督徒是不行「公义」的一群,因为他们没有容许同性恋者拥有结婚的「平等权利」。不过,很多人好像没有注意到自从2008年,同性伴侣已经享有与其他伴侣完全一样的配偶关系的平等权利,以及相同的福利,包括国民医疗保险、税务、公积金、遗产承继及最接近亲属的身份,他们完全享有等同于向政府申请民事登记的关系的权利,就他们的关系而言并没有任何歧视。
今天争议的核心是有关重新定义「婚姻」这一个词,而不是平等权利。现时,政府确是界定了多种不符合婚姻资格的条件,包括最低可婚年龄(你必须达到某一年龄)、近亲关系(兄弟姊妹不能结婚,也包括父亲与女儿)、已结婚者不能再婚(包括重婚者及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者),现行制度下许多人被歧视是因为他们的关系不符合婚姻资格的条件,这些人并没有平等婚姻的权利。
许多人不断提及这一次公投是有关「婚姻平等权利」。「婚姻平等权利」是个巧妙而误导人的词组,使整个辩论变成一个偏激的论题。说到底,谁会反对「平等权利」呢?但是若婚姻被定义为「任何两个彼此相爱的人」的事,赞成「平等婚姻权利」的恐怕是少数,因为这样婚姻就会包括了兄弟姊妹之间、其他乱伦的关系,以及未成年的婚姻伴侣等等。任何人都不会真的赞成这种「平等权利」,这正是为甚么我说「婚姻平等权利」这一词语是巧妙却是误导人的。因此这一个辩论根本不是有关平等权利,真正的辩论是究竟婚姻能否被定义为生物学以外的事。将这场辩论称为有关「儿童的平等权利」,虽然可能稍为感性一点,但却是较少误导成份。究竟儿童是否有「平等」的权利,在可能范围内,由他们的亲生父亲及母亲抚养长大呢?
今天有些人这么争辩︰「同性伴侣现时已经可以育有孩子,那么这和婚姻有甚么相干呢?」某程度上,这是真的,但同样是误导性的,因为推动修改法例,让领养机构可以合法向同性伴侣提供孩子,是和推动同性婚姻的辩论直接相关。同性伴侣可以代孕及领养目前已差不多被人所接受,是因为大家假设了同性婚姻是木已成舟的事。若果这次公投的结果是赞成同性婚姻,有关提供代孕、领养机构豁免同性伴侣的申请等法例将有更繁复的修订。因此这次公投,你所投的票绝对会决定有关儿童的权利——就是一些要面临没有父亲或没有母亲的孩子权利的保障。
辛麦道尔(Sean McDowell)及约翰斯通(John Stonestreet)指出,当丹‧奎尔(Dan Quayle)担任美国副总统时,他曾在1992年因为公开反对梅菲‧布朗(Murphy Brown)的电视节目而被谴责。他说这节目「嘲笑父亲的重要性,把独自抚养一个孩子,称为只是另外的一种生活方式」。随后大选有一个重要时刻,电视明星梅菲布朗在节目中与奎尔说︰「副总统是时候去扩充他的定义,并承认不管是出于选择还是环境条件,家庭是可以不同形式而存在的。」
有趣的是,二十年后,曾经是克林顿班子的民主党人伊莎贝‧素希尔(Isabel Sawhill)在华盛顿邮报中,论及单亲家庭对贫穷的影响时说:「到头来,丹‧奎尔是对的。」
现时我们正处于类似的处境中,人们一般不了解同性婚姻对孩子及社会的意义。
我们需要清楚的是,重新定义婚姻,并不只和性别有关。随着性革命于1960年代开始,社会转变,接受婚姻以外的性行为。诚然婚外性行为自古已有,但在六十年代开始,才被视为美好的事。色情文化成为社会常规并且被广泛接受,《花花公子》(Playboy)成为有名的杂志。满足自我成为判别是非的评准基础,但这并不是没有后果的,甚至女权份子今天也哀叹「一夜情」的文化,半点也没有解放妇女。寻找性伴侣的应用程序显示约会已被「没承诺,不会与你再相见的性勾搭」所取代。现时女人被利用为男人的玩物,较以前有过之而无不及。这一种「满足自我」(主要意思是「满足男人」)是有后果的。
重新定义婚姻较想做就去做有更严重后果。现时的说法是「我们没有打扰你,你为甚么要干涉我?」或「同性婚姻对你有何影响?」答案是,若我们把婚姻的定义改变为「要讨好成年人」,这会让我们整个社会漠视了儿童,影响着下一代孩子的权益。
自从「眼目的满足及自我感觉良好」成为判断是非的准则,我们就见到这巨大的转变,甚至会美化不忠。姬丝汀‧科士打(Christine Forster)(艾博德总理的妹妹)在孩子的学校遇见一名母亲,两个人都与丈夫离婚并结成伴侣。撇开这两个女人的性取向不谈,我们尝试去找出真正发生了怎样的改变。不久以前,若一名男子离开妻子,找他孩子小学里所认识的另一个母亲,只因为无法感受到妻子的激情,你会认为这人是卑劣的。但如今男人及女人离弃他们的家庭已被接受,因为他们只是「找回自我」。当然。不少婚姻无可否认会因为各种原因而破裂,但这改变并不只是因为性取向,而是因为「这只是我的事」这一想法,使所有事情都变成对的了。婚姻向来包括共同承担、誓盟及委身,这表示在婚姻生活中,很多事情并不单是「使我快乐」,可是现时婚姻已彻底变了质。
提出重新定义婚姻,都会牵涉很多其他议题,如多配偶制(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)及多元多重爱,不少人因此大声疾呼,觉得被冒犯及不切实际,但这仍然是一个真正要面对而未被解答的问题。若然要按取悦成年人这准则来重新定义婚姻,我们又有甚么理据去否定多配偶制,甚至是恋童癖?(使之成为合法,事实上已有人开始辩论要降低合法性行为的年龄)我们是否也应该为他们争取「婚姻平等的权利」?《时代报》(The Age)曾刊登数篇文章(如2015年9月8日),介绍多元多重爱的关系。有一篇文章提及一名女子拥有多名男子及另一名女子伴侣,并称许他们能按所喜欢的去做任何事,这文章没有把他们和现时有关婚姻的辩论扯上关系,但我们如何让这些人不去争取「婚姻平等的权利」呢?除非我们歧视多元文化,否则我们必须容许多配偶制。在一些伊斯兰国家,摩门教徒及一些非洲部族文化中,多配偶制是常规文化,我教会中就有一位女士来自非洲文化中的多配偶制家庭。
《华盛顿邮报》(The Washington Times)曾发表弥敦‧高利亚(Nathan Collier)申请合法娶他第二个妻子的文章,他的论点是「这是有关婚姻平等权利」……你不能有『高等法院决定合法化同性婚姻』而不容许多配偶制。」(4)现时就是如此。是的,他事实上曾说:「这是婚姻平等的权利!」所以当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对这个「我们以往已经听过」的理据嗤之以鼻,他们仍是无法回答这问题︰若婚姻从生物学一男一女的角度重新定义为「随成年人的喜好」,我们可以用甚么理由来拒绝多配偶制或其他的组合呢?
同性恋社群由于性取向的缘故,是与别不同的,他们维系长期的关系并不多见。一项研究显示,只有2%的同性恋关系是单配单的,相对之下,异性婚姻则有83%。(5)同性恋社群称这为「单对单但接受外遇关系」,就是说在情感上与一人亲密但却维持多个性伴侣。若把这种习惯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引入社会,会导致我们现时的婚姻关系失去价值,影响婚姻中对彼此委身的意义,这将是社会制度的重大改变。